在未正式缔结良缘之前,男女双方的交往状况通常被认定为同居的性质范畴,而在此阶段所诞生的孩子也自然归属为非婚生子女的范畴。
值得关注的是,该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受法律保护权益,包括考虑赋予其登记结婚的合法身份。
然而,若期间存在着任何一方,甚至是双方均已经步入婚姻殿堂的特殊情况,那么对于这个孩子的妥善安置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这种情况下,婚姻中的受害者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