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计件收费制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其代理费用在3000元至12000元之间不等;而对于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则需依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加计算收费:在诉讼标的额低于或等于10万元(包含10万元)的情况下,收费比例设定在8%-12%之间,若实际收费金额不足3000元,则可按照3000元收取;当诉讼标的额介于10万元与100万元(包含100万元)之间时,收费比例调整为5%-7%;当诉讼标的额位于100万元与1000万元(包含1000万元)之间时,收费比例调整为3%-5%;当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达到1亿元(包含1亿元)时,收费比例调整为1%-3%;而当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时,收费比例则调整为0.5%-1%。
此外,对于以计时方式收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及相关申诉案件的代理费,其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3000元不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