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申请必须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核与批准。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将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而若国家安全机关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者是在处理国家安全机关移交的犯罪案件过程中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那么也将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