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缴纳相关规定,因债权债务引发的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一方承担。
然而,对于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情况下,律师服务费用则由委托方自行负责。值得注意的是,除非败诉方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或胜诉方本着自愿的精神主动承担,否则诉讼费用均应由败诉方承担。此外,在各类诉讼案件中,律师费用由聘请律师的当事一方自行承担。
然而,在特定的民商事案件中,若被告方在被诉后成功聘请律师为自身辩护并取得胜诉,那么他们有权向原告方索要这部分律师费用(法律明确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因此,在涉及到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