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中,针对患有较重病情且日常生活无法自我照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要他们被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动荡与威胁,就应当给予取保候审的权利。心脏病患者如病情严重至生活无法自理之程度,并能确保其接受取保候审后不会进一步对社会形成扰乱或潜在风险,便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能否批准取保候审则需依据案情进行详尽分析,综合考虑心脏病病情的严重性、是否需要长期治疗以及是否可能对他人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等诸多因素。
最后,是否准予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