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之工作人員,借助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单独掌握和运用,亦或是借予他人;若经查证其所涉金额较大且逾期未偿还,或者虽然尚未逾越此期限,然而其使用金额较大并用于盈利性活动,乃至从事非法勾当等活动,皆将视为违法犯罪行为。挪用用于个人用途,涉及非法活动,其涉及之六百万元以上金额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单独掌握,用于盈利活动或者逾期未偿还,其涉及之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则被理解为“数额较大”,一旦数值达到一千万元即被视为“数额巨大”。对于任何触犯这一条例者,均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处罚。如若犯罪嫌疑人挪用本单位大量资金,或者数额较大而未能及时偿还,便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短期监禁刑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