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公司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若是劳动者所在岗位工作已满一年,那么用人单位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为相当于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所得月平均工资数额的工资补偿,最高封顶额度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计算总额时,将结合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即每满一年则计为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但如果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则按半个月的工资补偿进行计算。
至于工资补偿的具体金额,应以劳动者每月工资单上所显示的数额为准。
如若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持有异议,而用人单位未经其同意便擅自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此时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要求其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