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双亡之时,对于尚未成年且具有自我保障能力的兄弟而言,具有赡养责任的长兄将承担起抚养他们的重任;
然而,若长兄的经济状况无法承受这一沉重的包袱,那么他们就得依靠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抚养。这里所说的“有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维持自身家庭正常生活所需之外,仍有余力去承担额外的责任。只要义务人能够履行好扶养义务,而不至于对自家的基本生活产生负面影响,那就可以证明他具备足够的负担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