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的回避制度,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如下:
1.审判人员的回避权属:由法院的院长负责进行最终决策。若院长本人也曾卷入争议事项之中,法院将组织审委会对此进行严谨的商讨并作出决定。
2.检察人员的回避权责:与该案有关的检察长为首要责任人,拥有任意任免回避的权利。
然而,若检察长自身亦需回避,那么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亦须参与决定是否同意其回避请求。
3.侦查人员的回避权约:由所属公安机关的主管领导直接掌控决定权。在尚未做出任何回避决定之前,侦查人员依旧有权进行案件的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侦查人员需回避,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议并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当司法程序中出现当事人及其法律代表人发起的回避申请时,若是针对法院院长的,则必须交由审判委员会认真研究并做决定;而若针对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则应由与其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审理并得出结论。对于已被驳回的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样有权利进行复议申请,但仅限一次机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