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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回避由谁决定

刑事案件回避由谁决定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7-16 17:36:17 已帮助22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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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回避由谁决定
关于刑事案件的回避制度,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如下:
1.审判人员的回避权属:由法院的院长负责进行最终决策。若院长本人也曾卷入争议事项之中,法院将组织审委会对此进行严谨的商讨并作出决定。
2.检察人员的回避权责:与该案有关的检察长为首要责任人,拥有任意任免回避的权利。
然而,若检察长自身亦需回避,那么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亦须参与决定是否同意其回避请求。
3.侦查人员的回避权约:由所属公安机关的主管领导直接掌控决定权。在尚未做出任何回避决定之前,侦查人员依旧有权进行案件的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侦查人员需回避,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议并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当司法程序中出现当事人及其法律代表人发起的回避申请时,若是针对法院院长的,则必须交由审判委员会认真研究并做决定;而若针对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则应由与其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审理并得出结论。对于已被驳回的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样有权利进行复议申请,但仅限一次机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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