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的程序应得以妥善安排,具体的时间未有统一之规定,然而务必要保障被告人享有正常的生活与职业活动权利不受影响。通常而言,传唤应该在事前获得被告人的通知,且尽可能选择在工作日之外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时间段行径。若频繁且并不合理地实施传唤行为,被告人有权对此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