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他人走向犯罪道路的这种行为被归类为教唆犯罪者,并因此需要负起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教唆犯罪者,其本质上是指使用劝说、利益诱惑、指示、煽动、贿赂以及威胁等手法,将自身的犯罪理念灌输给原本并无犯罪意图的个体,转而使他们按照教唆者所引导的犯罪动机加以实施,此种情况下,教唆者便已确立了教唆犯罪者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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