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针对危害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如涉及以下任一情节的,均需依法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是随意殴打他人,导致对方身体受到损害,甚至使用器械对他人进行暴力侵害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
其次是追逐、拦截、侮辱及诽谤他人,严重干扰其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或者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恶劣后果的情况;
再次是强行索取、占有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两千元以上,且这种行为发生过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最后是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