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我们需要指出这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内。虽然该类案件与房地产等不动产具有密切关联性,然而这类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它本质上仍然属于债权债务方面的纠纷,故而应当适用于有关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居住地点所在的法院或合同规定的履约场所即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