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结果依法生效之后,劳动者有权在一年内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此项业务中,12个月为一个周期,尽早进行工伤鉴定对于劳动者自身更为有利,因为鉴定结果主要依据于劳动者首次住院治疗时的详细病史与康复状况进行评定。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此项工伤认定存在异议,且明确表示将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则需耐心等待60日之期。此时,工伤鉴定工作将会暂时停止,直至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全部结束为止。尽管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必须在何时进行工伤鉴定,但是建议在工伤认定结果依法生效之后的一年内尽快完成此项工作。若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出行政复议,工伤鉴定工作也将暂时暂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