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对于醉酒驾驶能否予以取保候审的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醉酒驾驶行为有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法律制裁,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性,则可适用于取保候审;反之,若醉酒驾驶行为可能导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仍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亦可适用取保候审。
另外,若醉酒驾驶者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处于孕期并正为新生儿哺乳的妇女,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最后,若醉酒驾驶者的拘留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亦可适用取保候审。因此,醉酒驾驶能否取保候审需结合实际情况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判断进行评估。单纯以醉酒驾驶的严重程度作为唯一标准来决定是否能够取保候审是不够全面的,还应综合考量醉酒驾驶者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取保候审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