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
危险驾驶罪的
刑罚包括了
拘留和
罚金两种惩罚方式。
其中,
拘留期限一般都在一个月以上但不超过六个月以下。相应地,对于危险驾驶罪这种
犯罪行为的
有期徒刑起始时间,应该是从拘留期限的开始计算,也就是从法院作出判决并且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若该行为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法律规定中更为严厉的条款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