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产权已正式转让至子女名下之时,此举被视为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爱而进行的无偿馈赠行为,因此该房屋理应归属于子女所有。当夫妻二人面临离婚窘境之际,此房产已然不再与二者有所关联,故二人均不得对此房屋实施任何形式的分割。
2.然而在此种情况之下,若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明确许可和同意便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并且完成了相关手续,从而导致另一方在离婚之前难以控制事态发展,则可以预先提起诉讼以求得撤销此项赠与并回收该房屋。在此之后,再行处理离婚事宜时,方得以对此房屋实施公正的分割。其基本原则在于: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乃是夫妻双方之共有财产,因此在处置时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决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擅作主张,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随意赠与他人。在这样的情境之下,未获允许的一方有权提出异议,宣布此项赠与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