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中一方背负的债务问题上,另一方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主要取决于该项债务是不是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负债。若确实属于共同债务的范畴,那么另一方就有法律责任去承担这个债务。从概念上讲,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的,在婚姻关系存在这段时间里,夫妻双方或任一方为了维持共同生活而向第三者所借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某一方如果以其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但这笔债务是否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具体分析下列几种情况:
首先,必须满足的条件是,这笔债务需要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名确认或至少是得到了夫妻一方在事后的追认和认可,只有当这些都符合时,才能将这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还未结束的时候,用其个人名义进行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行为,这样的借款若遭到了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依据提出的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此予以审理并支持债权方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