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其所拘捕的人士,确信有必要进行逮捕时,应在该人士被拘留之日起满三天的期限内,向上诉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相应地延长一至四日。对于那些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若刑事拘留未能导致逮捕,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而检察院也应在七日内作出相关决定。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如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