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在职员工,他们有权在正式退休前享用依法规定的带薪年假。但若未能充分利用这部分年假,则可向雇主提出请求,要求其支付相应的三倍工资作为补偿。
同时,对于那些本应享受而未被充分使用的年假天数,雇主有责任按照该员工每日工资收入的300%标准,全额支付相应的年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28年,年休假15天,但3月起退休,只有2个月工作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之规定进行折算,年休假为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