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刑事讼诉法》第208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审结期限必须在两个月之内作出判决并宣告结果,最迟也不能超出三个月。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或出现了特殊情形,那么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正式授权和批准,可以将审理期限再予以适当延长三个月。若在此基础之上仍有必要继续延期,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一旦人民法院变更了案件的管辖权,那么审理期限就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开始进行计算。而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之后,待补充侦查工作全部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便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刑事拘留后的宣判结案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否涉及死刑、是否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等诸多因素。如果案件能够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得到妥善处理,那么通常会在刑事拘留后的数个月内宣布结案。
然而,如果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那么宣判结案的时间可能会相应地有所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