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的租用期间内所产生的装修费用,如若该笔费用为承租方自主决策进行装修的话则由承租方全权负责,而出租方无需过度操心或参与其中。法律明文规定,在得到出租方明确许可与确认后,承租方可对租赁物实施必要的改进措施或附加新的设施设备。租赁期限届满之际,承租方理应将整个租赁物业归还原出租方,因此,其所装修的费用也不应向出租方索要赔偿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租约尚未结束前,承租方如若没有取得出租方的认可而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整改或是增添其他设施设备的话,出租方可有权利要求承租方向其恢复租赁物原有状态,或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