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后,被鉴定出两次皆涉及九级工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应将其等级晋升至更高一级,即按照八级伤残的标准来进行相应的赔偿事宜。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1个月;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及住宿费用;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康复费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所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