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个人之间互赠的红包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企业对其员工进行的红包馈赠则需遵循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法规,依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至于企业向非员工个人所发放的红包,则应当按照20%的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且该项税款应由发放红包的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任何涉及偷逃税款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