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被依法准予取保候审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须严格遵守诸多约束条件,其中包括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市、县域内,亦不可对证人作证施加任何干扰行为,同时严禁销毁、篡改证据资料或者实施串供之举。除此之外,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视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之人遵循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联络、不得参与特定活动等相关规定。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上述规定,则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被没收,甚至可能面临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监视居住乃至逮捕等严重后果。尽管在这些规定之中,并未明确指出被取保候审者能否开设店铺,但若开设店铺涉及特定活动或需进入特定场所,依照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可能需要得到执行机关的许可。若开设店铺并不触犯上述规定,且被取保候审者严格遵守所有规定,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具备开设店铺资格的。因此,能否开设店铺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形,包括开设店铺是否违反取保候审之规定以及是否已获执行机关的许可。若开设店铺活动未违反取保候审之规定,且已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那么被取保候审者便可顺利开设店铺;反之,若开设店铺活动违反取保候审之规定,则可能需要重新审慎评估开设店铺的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