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审程序中是否应当适用取保候审制度的问题,这完全取决于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面临可能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若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会导致产生严重社会危害性结果的时候,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如果相关被告人具备上述提及的各项条件,并且在一审审判期间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批准,那么二审法院便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延续取保候审的措施。
然而,如果在一审审判期间并未实施取保候审,那么二审法院就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慎重地做出相应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