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户所拥有的自留地不可用于建设房屋等非农业用途。相比于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而言,自留地的性质及归属有其特殊性。
然而,无论自留地、宅基地还是承包地,它们都被广大农民集体视为私有财产。尽管农民自留地并非主要的收入来源,但它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支持作用,为农民提供了一个充分挖掘剩余劳动力潜力并可利用闲暇时间进行农副产品生产的平台,从而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关于每户农民所能使用自留地的面积,国家规定不应超过当地人均土地量的百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