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薪酬福利待遇,近日苏州市政府作出最新调整,决定对本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度上调。具体而言,苏州市区(市区包含姑苏区、虎丘区、高新区、相城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这六个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有之前的每月人民币1530元调整至新的每月人民币1680元。
同时,上述六个行政区域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将同步调整,统一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每小时由原来的人民币13元调整至新的每小时人民币14.5元。
此外,对于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以及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也将按照小时计酬方式计算,且其金额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