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原告方代表的律师,尽管享有同被告会面的权利,但在此过程中不得私自与被告取得任何形式的私人接触。在案件尚未正式进入审理阶段之前,并在法院准许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在法庭之外达成庭前和解协议,而这个可能发生的时间段包括了开庭前以及判决公布之前的所有时间点。因此,原告、被告以及各自的代理人均可借助此项权利同对方展开对话和协商。同样地,如果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同时得到被害方的明确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有权向被害方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资料信息,换言之,他们是可以与被害方见面交流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