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严格条款,对赃物进行收购被视为一项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及犯罪所得利益罪行。这意味着,只要明晰到其所收购的物品源自于犯罪活动中所获及的收益,便足以构成此罪名成立。
然而,收购赃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视为盗窃罪的一个表现形式,但是否已达到犯罪程度,必须要视乎具体案情与相关证据来做出准确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