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派出所拘留行动是否会导致案底的问题,具体取决于实际情况:
首先,若派出所拘留源于刑事拘留,毫无疑问这将涉及到案底的保存。因为一旦涉及刑事方面的犯罪行为并触发拘留措施,这类案件必将留下案底,并且,此类情形在经过相应刑事犯罪程序后,其痕迹和记录必然会被详细写入公安系统以及相应国家机关的档案中;
其次,倘若拘留缘出于治安方面的原因需求,那么在正常情况下,是绝无可能留下案底的。由于治安拘留主要针对的是轻微的违规情节,一般而言,不会将其纳入个人档案中归档备份,然而,即便如此,在公安网络上仍然会保留有关于个别人士违反法规的记录信息,若需要在公安局的电脑系统中查询,大多是可以查到相关违法记录的。尽管这种记录方式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案底存储,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最后,行政拘留通常适用于对特定违法行为的查处,例如商家的售假行为,如果涉事人员被捕获,那么他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