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免于
起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此举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完成其自身对某个案件的调查并结束调查之后,或是其代表的公安机关完成调查并结束调查之后,经过仔细地审查分析,认为被告的不当行为虽然已经触犯了
刑法,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并不需要处以
刑罚或者应当予以免刑。换言之,就是免除了其
刑事责任。
关于“免于起诉”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被告的行为必须确实构成了
犯罪,他们应该为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这种情况属于法定不起诉,又被称为绝对不起诉或应当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即
犯罪嫌疑人没有真实的
犯罪行为或者他们具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不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一的话,那么人民检察院就应对这些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契合法律规定的法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理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犯罪嫌疑人并无
犯罪事实,所以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类似于以上这些情况,人民检察院若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假如发现存在新的
证据,证明案件符合
起诉条件,此时,便
可撤销原先的不起诉决定,进而
提起公诉。若是人民检察院坚持维持不起诉决定,那么
受害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同样,假如受害人选择不进行
申诉,而是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这也是完全可行的。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全面移交给该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受害人起诉的通知以后,就应当立即停止对涉案事件的复查工作,并向法院提交诉讼文书以及所有有关证据给他们,同时,还需办理移交手续,确保
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