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部分情形之下,法律服务所产生之费用皆由委托方独立承担。之所以如此安排,乃是由于律师工作之目的在于协助委托人妥善处理相关法律事宜。
然而,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载明败诉方应负担律师费,则在诉讼过程中,胜诉方可依据该规定向败诉方提出支付律师费之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约定务必清晰明确,不可含糊其辞地表述为“实现债权所需之费用”,否则极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另外,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例如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或者人身伤害赔偿的案件,法律可能会强制性规定败诉方需承担律师费。在此类情况下,法院将结合案件的具体性质、律师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合同中所作之约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以决定是否支持胜诉方对于律师费的主张。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