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件发生后,若交管部门已经出具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证书,则该行为即视为已启动代位求偿程序,将被记入出险记录之中。如车主成功领取由其所投保之保险机构提供的商业险赔偿款项,即可视为一次出险经历。
然而,无责情况下的代为追偿并非车主本身所引起的出险,而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此项责任应当归结于肇事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