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拘留长达15日者能否获得取保候审之权限这一问题,具体能否获准则需结合实际情况而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其功效在于确保面临刑事指控或是被认为涉嫌触犯法律的被告方不会刻意规避法律责任,保障相关审判程序能够顺畅展开并取得公正的结果。如果在特定情形下,某位犯罪嫌疑人民事责任刑得以判定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那么该犯罪嫌疑人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