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两份内容不完全一致的合同时,要选择何者作为基准,通常需遵循如下三大原则:首先是补充协议原则。若后续签订的合同时前一份合意的补充或者更改,并且内容上并无矛盾抵触之处,则这两份合同时都被视为合法有效的,然而在适用过程中,更应依循补充协议的规定。
其次是合同解释原则。如两份合意之间存在解读上的歧义甚至矛盾,则需要优先考虑依据双方在日常交易中的习惯做法以及合同常用术语等方面进行合理诠释。
在双方难以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诉诸司法程序,让法官经过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及相关证据予以裁决。最后是实际履行原则。若两份合同缔结之日相同,而实际执行中呈现出区别,通常应当以实际落实的那个合同为准。
此外,新近原则同样也值得重视。若签署的两份合同皆为有效合同,同时未就生效顺序做特别约定,一般而言应当给予时间靠后复印合同更大的权重。
由此可见,要判定合同内容应以哪一份为主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项合同条款来做出判断。
倘若存在补充协议抑或实际履行结果出现分歧的情况,那么补充协议或者已实际实施的那一份合同便会获得更高的竞争优势。若合同内容出现冲突,有时可能不得不依赖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