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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要求,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主体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至于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又或者是已身患严重疾病、失去自主生活能力,以及孕妇或哺乳期内正在哺育婴儿的妇女群体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后续过程中未出现社会危险性,以及羁押期限即将超过、再案仍未审结且需进行取保候审的状况,则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准予实施取保候审。在涉及轻微伤害的案件中,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主体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均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根据具体案情由司法机关进行综合判断,其中包括案件的详细情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主体的行为表现、犯罪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其是否有悔过自新的态度等等因素。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主体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并且司法机关经过评估后认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那么便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最新修订: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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