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开设赌场罪名的共犯人,其最终的判刑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进行。若共犯确实参与了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且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共犯将会按照他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发挥的作用,来确定相应的刑事惩罚。比如,若某位共犯是该犯罪团体的组织者或是主要参与人员,则其面临的刑期可能将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而若是该共犯仅作为协助者或次要角色出现,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然而,具体的判刑结果还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犯罪所得数额、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等等。
此外,如果共犯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提供重要线索,甚至有立功表现的话,都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