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兼职离职事宜,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一般只需提前一天告知便可。兼职乃是指职工或在校学生在完成其本职工作之外,还需兼任其他职位的工作,此种情形也常被称为“第二职业”或者“副业”。在我国,兼职人员被视为非全日制就业人口,他们享受与全职员工同等的就业权和权益保护。
依据现行政策,非全日制就业者有权自由选择离职时间,无需提前通知雇主,这也是对他们自主择业权利的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