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受贿罪的主客观
构成要件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首先在客观方面,
行为人须通过利用其职务所赋予的特定权力,采取非法手段收取他人给予的不当金钱或者物品,并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为他人提供实质性的利益。在此处,所谓的“职务便利”,即是指行为人在其
公职或职业中所拥有的权力;而“非法收受财物”则是指行为人未经法律许可,擅自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物品;
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行为,它包含了承诺、实施以及最终实现等三个阶段。
其次,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他必须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意图借助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