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被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自其被执行拘留或逮捕之日起计算。若遇有特殊状况,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为一日至四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更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于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