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乃是以暴力或其他不当手段,公然对他人实施侮辱、捏造虚假事实诋毁他人,且情节严重者之行为。若他人的辱骂行为已具备“公开侮辱他人”的特性,且情节严重,则在理论上,该行为有可能构成诽谤罪。
然而,是否构成诽谤罪仍需进一步审视辱骂的具体内容、方式、影响范围以及对受害人名誉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等诸多因素。若辱骂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抑或是未以“公开”形式进行,那么其可能并不构成诽谤罪。
另外,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即必须由受害人提出控诉方能启动刑事追责程序。除非对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否则司法机关并不会主动介入。因此,能否对诽谤罪提起诉讼,须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证据予以综合判定。若辱骂行为满足诽谤罪的构成要素,且受害人有意提起诉讼,则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遇证据收集困难,人民法院有权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