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所需的受理费用,通常将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但在存在双方均需负部分责任的情况下,则根据双方对案件中实体问题的有利关系进行分摊费用。针对共同诉讼参与者中的败诉方成员,由法院根据其对争议标的的实际利益关系,来确定各人应承担的具体费用额度。
在此之中,若存在专门为个人利益而实施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费用,那么这笔费用应由相关当事人独自负责承担。至于其余的诉讼费用,则由法院依据具体案情的复杂性和困难程度,决定当事人须分担的具体金额分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