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行为人在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时,仍为其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服务,且所涉情节严重的话,则有可能构成犯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您提及的相关问题,即流水高达12万元以及实际获得的利润仅为数百元人民币的情况,能否认定为“情节严重”呢?这个问题的答案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尽管流水12万元的数额看似巨大,但对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来说,这个金额也并非无法逾越。因此,仅以流水来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尚显不足。
其次,虽然利润只有几百元人民币,但是否能独立构成情节严重的评判标准同样令人怀疑。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得参考其他关键因素,例如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若将流水12万元与获利几百元人民币相结合,确实能够被视为情节严重的话,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行为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并且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若是单位犯罪的话,单位将会被判处罚金,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接受相应的惩罚。
最后,若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法规,则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