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纷争的司法裁判程序中,若判决书经法院确认生效后,被执行人依然无力偿还债务或者拒绝履行义务,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法行使其职权,对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进行审查和执行,并且有权采取诸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高消费限制等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若被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债务,法院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暂时停止执行,直至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或者随时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