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严格规定,盗窃罪的追究时效期限乃是依照该罪名所应承受的法定最高刑罚而定。若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责低于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其追究时效则为五年;倘若法定最高刑责介于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那么其追究时效便为十年;若法定最高刑责高于十年有期徒刑,那么其追究时效将延长至十五年;
至于法定最高刑责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者,其追究时效则长达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的追究时效期满之后,仍有必要对相关案件进行追诉,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因此,对于盗窃罪的追究时效期限,我们需要依据具体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罚来进行精确的判断和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