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作为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形式,其成型与有效性建立在如下几项必备要素之上:
首先,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不可违背相关的强制性条款;
其次,协议的拟定需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有任何一方受到外界压力或强迫的情形出现;
此外,签署协议之时,双方均应处于真意表达状态,无任何欺瞒或威胁等不当手段;并且,协议内容不得对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最后,协议的缔结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权利能力。若上述各项要求皆能得到充分满足,则该口头协议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然而,鉴于口头协议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强烈建议尽量采取书面形式来订立合同,从而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纷争。以上即为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如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相关问题或者希望获取更为专业的意见建议,请随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