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主体要件上存在区分。
(1)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实施者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然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仅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在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层面,二者亦表现出明显差别。
(1)职务侵占罪通常是指利用职务方面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财务的违法行为;
(2)而贪污罪则是指滥用职务便利,以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再者,从犯罪对象角度来看
(1)职务侵占罪的具体指向须是自身工作职责或工作范围覆盖下经营的本单位财富,这既包括公共财物,亦包含私人财产;
(2)相反,贪污罪的适用对象仅限公共财物。在此基础之上,关于情节要件的要求,两罪在认定上又存在些许差异。
(1)职务侵占罪的刑事定罪需以占有公司、企业财物的价值达到较大数值作为前提,若价值较低则不予认定;
(2)相比之下,对于贪污罪,现行法律并未设定固定金额限制,不过在实践中,当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时,若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有限,通常不视作犯罪处理。
最后,在法定刑上亦能观察到两者间的差别。
(1)职务侵占罪的最严重刑罚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
(2)然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期可达死刑,显示了其更为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