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儿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承继权。但若叔叔在无其他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且包括第二顺位继承人在内的所有人悉数亡故之际,其兄弟姐妹所生育的孩子,既侄子与侄女可依法行代位继承之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明确指出,当被继承人的子女相比于被继承人先行离世时,此等情况将得以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接晚辈血亲代为承袭。假如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比被继承人先离开人世间,那便由其兄弟姐妹所生之子女承袭该角色。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者通常仅能承袭被继承者原本应得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