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状况下,检察院通常不会再次采取逮捕措施。然而前提是相关人员必须符合逮捕标准,或在保释期间出现诸如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等特定行为时,仍有可能得到批准逮捕的处理。已被依法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在此期间违反了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取保候审的具体要求,那么无论其是否已经缴纳了保证金,都需要对部分或全额保证金进行没收;同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形,对涉案人员做出相应的惩处,如责令其写下深刻反省和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严厉处罚。在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人时,应充分考虑犯人所涉及的犯罪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还有其对于自己违法行为的认识及愿意接受惩罚的态度等等,作为评估其是否存在社会危害风险的主要参考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